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东公(禁)不决字[2025]第0048号
违法单位:衡东源****,地址:,法定代表人:董***
现查明:衡东源****在2023年7月31日申报的G43230257655001号《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未按规定及时在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系统中录入核销,该证于2023年8月30日到期,核销日期为2023年9月7日,造成系统长时间预警。造成预警后,该公司已第一时间处置预警。
以上事实有衡东xx有限责任公司李x的陈述与申辩、营业执照、购买备案证明、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衡东源祥有色金属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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