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东公(禁)不决字[2025]第0053号

  违法单位:衡东县****,地址:,法定代表人:邓***
  现查明:2025年1月7日15时许,我局禁毒大队民警对衡东县××供水有限公司进行易制毒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使用盐酸时未按规定规范记录台账,台账登记不规范,且在2024年12月份检查时提出的台账登记问题未整改到位。问题指出后,该公司已第一时间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证人刘××、李××的证言、营业执照、台账复印件、检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衡东县霞流供水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