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20时00分许,违法行为人刘××酒后驾驶湘B×××××小型汽车沿天元区神农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衡山路至黄山路路段接受交警检查时,刘××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7mg/100ml,系饮酒驾驶机动车,刘××在检测结果单上签字认可,随即民警依法对其采取了暂扣机动车的强制措施。民警通过公安系统查询,刘××有于2017年12月12日在株洲市南环线建宁大桥因醉驾被芦淞交警大队查获并进行行政处罚的记录。故刘××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前科资料、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7mg/100ml,其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