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东公(禁)不决字[2025]第0051号

  违法单位:衡阳和****,地址:,法定代表人:赵***
  现查明:2024年06月18日15时许,我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衡东县××镇工业园区对衡阳××××有限公司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的时,发现该公司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未按规定规范记录易制毒化学品台账,2、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爆化学品混合存放,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查出问题后,该公司已第一时间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证人刘××、汪××的陈述、易制毒化学品检查记录表、营业执照、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衡阳和富铜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