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9时13分许,唐×驾驶湘C××××××小型普通客车沿330省道由××镇往××镇方向行驶,途径湘潭县××××村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五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9mg/100ml。经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唐×于2023年5月12日20时37分许,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强制凭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检测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第一次饮酒驾驶被处罚凭证、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