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不决字[2025]第0152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羊古*******,现住:湖南省隆回县羊古*******。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彭X和陈X为驾车在七江和刘X昆等人发生纠纷,事后刘X州想报复彭X、陈X为便联系他们到七江镇千X坳桥见面。彭X、陈X心存怀疑,为了防身便从家里拿了一把西瓜刀、一根木棍去见刘X州,到了之后发现刘X州喊了一群人在晓红超市附近等待,且对方均手持木棍,于是彭X掉转车头就驶离了。彭X、陈X为到家后,刘应州给陈X为打电话嘲讽、谩骂,并约陈X为、彭X明天到高家社区岔路口上坡的苞谷地打架,彭X知情但未表态,随即陈X为挂断刘应州电话并将其拉黑。7月16日下午,刘X州带着刘X昆等人到陈X为家吵事,破坏了陈X为家一楼大门和二楼卧室门,并拿走了半包槟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陈述、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鑫违法行为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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