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118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1时许,娄底市公安局交警XXXX队在娄星区XXXX附近执法时,查获一个涉嫌醉驾的人员,肖X连当时醉酒坐在副驾驶位,交警准备将车辆移车时,肖X连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并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执法人员陈述、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