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25号

  被处罚人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万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万坪*******。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时许,史×东伙同张×从永顺县驾车前往武陵源区,在武陵源区××路、××路两旁停放的车辆反光镜上张贴涉黄小广告,张×张贴涉黄小广告300张左右,史×东张贴涉黄小广告580张左右。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3、(10)之规定,现决定对史**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