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85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岳阳楼区岳城七队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邓××前往岳阳市岳阳楼区××××××××××一私房一楼准备参与“扳砣子”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查,其自2025年3月以来曾先后多次至该赌博场参与“扳砣子”赌博活动,每次下注10至50元不等,共计输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同案印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