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279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禁毒支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王**有吸食毒品的嫌疑,随后,民警将王**传唤至君山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违法行为人王**对其2025年7月16日15时许与其朋友李岳连在位于学坡社区的自己家中的客厅共同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王**毛发检测中依托咪酯呈阳性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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