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838号

  被处罚人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岳阳楼区岳城七队
  现查明:2025年4月以来,违法行为人喻××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岳城七队程×等人经营的“扳砣子”赌博场内,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用作赌博筹码,为赌博提供条件,同时也为赌客跑腿购买槟榔、香烟等物品。经查,其兑换现金筹码从该赌博场获取好处费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同案印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