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33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金薮*******,现住湖南省湘乡市金薮*******。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8时许,李××伙同谢××、郑祥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由姜×担任荷官,李××携带筹码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兑换筹码服务,以扑克牌为工具,采用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大、小盲5元,押注上不封顶的赌博违法行为,被查获时李××输8485元,全场输赢28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李××的陈述;其他参赌人员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