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枫)决字[2025]第083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岳阳楼区××××内盗窃一台新日牌黑色电动车,后前往岳阳市岳阳楼区××××一电动车店以4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陈×到案后,公安机关至该电动车店将其盗窃后变卖的动动车予以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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