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深子*******,现住溆浦县深子湖镇张*******。
  现查明:2025年2月12日14时许,陈X萍(易X萌母亲)、胡X英(易X萌外婆)、胡X连(易X萌姨妈,未到案)为了探视小孩易X萌,到达易X萌的住处溆浦县XX城小区。在小区楼下碰见了易X萌,陈X萍便上前抱着易X萌。黄X连(易X萌的奶奶)认为陈X萍准备带走易X萌,欲从陈X萍手中抢走易X萌。胡X英见状上前阻拦黄X连。继而陈X萍和胡X英与黄X连三人互相拉扯扭打。姚X喜(黄X连丈夫)至现场进行劝架,拉扯住陈X萍、胡X英。双方发生争执中,胡X连抱起易X萌。而后易X花(黄X连女儿)赶至现场与胡X连争抢易X萌,陈X萍、胡X英与黄X连再次拉扯扭打,期间胡X英打了黄X连肩部。经鉴定,黄X连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萍、胡X英、黄X连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伤情鉴定报告、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