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231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
现查明:经查,2024年年底的一天,杨晴花2000元现金向周立衡(在逃)购买5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随后杨晴与黎**两人在杨晴家里将依托咪酯烟弹吸食完。2025年4月底,一名外号叫“黄毛”的男子,喊黎**到嘉言KTV唱歌,期间“黄毛”拿出一根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吸食,并分给黎**吸食。黎**在包厢内玩耍到次日凌晨0点左右,独自离开KTV回到自己家中。2025年7月17日,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衡阳市左安嘉威司法鉴定所对黎**的毛发进行提取并检测,检测结果为黎**毛发依托咪酯含量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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