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秩)决字[2025]第1867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21时许,赵**驾驶车牌号为湘E161PP的小型汽车途经邵东市绿汀大道峦兴村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1mg/100mL。经查询,赵**于2021年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过。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询问笔录、上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