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高亭*******。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7时许,我所接到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移交线索称:2025年07月16日22时许,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辅警在永兴县马田镇马田村开展夜查酒驾的行动,行动开展过程中对一辆白色宝骏车(车牌号:湘LXXXXX)准备进行酒精检测时,驾驶员邝X洲熄火逃跑,同车人员邝X飞对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辅警进行阻拦并带有“你妈个拐”等语言谩骂执法交警,并在交警大队民警传唤邝X飞的过程中不断对交警二中队民辅警进行谩骂,交警将其传唤至在警车上带回交警队的过程中邝X飞进行排泄。
以上事实有1.邝X飞询问笔录、2.执法记录仪视频、3.执法交警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邝**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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