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花)决字[2025]第1028号

  被处罚人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花明*******。
  现查明: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家住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村的齐**通过微信多次在刘恋(已处罚)手中购买投注地下六合彩投注单,累计购买金额共计30595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刘恋的询问笔录,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