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白露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公(白)决字[2025]第0029号
被处罚人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现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
现查明:雷X香因与首X金多年来存在土地纠纷,首X金安装了两个监控在自己家属的房子外墙上,监控正对着雷X香与首X金的争议土地。2025年6月20号左右,雷X香种的菜被人打农药杀死了,雷X香便怀疑是首X金所为,2025年6月23日,雷X香便将首X金安装的两个监控用竹竿敲打损毁,后首X金又将监控重新装好,2025年6月25日,雷X香再次使用竹竿将首X金安装的两个监控敲打损毁,后首X金又再次将监控重新装好,2025年6月30日,雷X香及其丈夫首X林与首X金再次在该争议土地引发争执,后首X林便用梯子爬到首X金安装好的两个监控位置,将两个监控线接口拔掉,并将两个监控交给首X金,让首X金带回,雷X香气不过,便夺过两个监控,将两个监控摔在地上损毁。双方土地争议及此事经白XX镇政府及村组干部多次组织调解未果,我所为化解双方矛盾,就此事及双方矛盾调解亦未果。经询问,雷X香对自己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户籍资料,2.到案经过,3.询问笔录,4.指认笔录、照片,5.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白露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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