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278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下午3时许,违法行为人徐××以200元钱的价格在一个名为“七×”的男子处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后于当天下午5时许在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镇××村××组××号的家中三楼阳台上吸食购买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后临湘市公安局对徐××的毛发进行送检,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编号:湘湖大司鉴[2025]毒鉴字第1860号)检测结果,检测出送检的违法行为人徐××的毛发样品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徐X亮的陈述与申辩;2.前科材料;3.毛发检测结果;4.户籍资料;5.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29日,违法行为人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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