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辰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辰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上午9时许,曾**因为下岗补偿金的事情来到汉寿县人民政府欲找相关领导反映相关情况,在进入汉寿县政府的保安亭时不听保安朱XX的劝阻进行登记,并继续往政府里面走去,朱XX见状上前进行阻拦,于是曾**动手对朱XX进行拉扯,导致朱XX摔倒在旁边的绿化带里面,后导致朱XX右手手臂肘关节处受伤,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申辩与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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