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塘*******,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1月上旬违法人员谢×龙通过电话联系“黑皮强”在岳阳东站旁的加油站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花350元购买了一个依托咪酯烟弹随后在长塘镇托坝街上自己的车内独自一人吸食完;2025年2月上旬谢×龙通过电话联系“黑皮强”在岳阳东站旁的加油站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花350元购买了一个依托咪酯烟弹随后在岳阳八字门居民点附近自己的车内独自一人吸食完;2025年5月上旬谢×龙通过电话联系“黑皮强”在岳阳东站旁的加油站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花1300元购买了4个依托咪酯烟弹随后在岳阳八字门居民点附近自己的车内独自一人吸食了两个烟弹,次日下午其独自一人在车内将剩下两个依托咪酯烟弹吸食完;2025年7月5日违法人员谢×龙与其妻子曹颖朋友“禹子”三人由“禹子”提供冰毒,在长沙市清水畔酒店房间内共同吸食了冰毒。经询问,违法人员谢胜×对自己吸食依托咪酯与冰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谢×龙的毛发检测甲基苯丙胺、依托咪酯成分呈阳性报告结果谢×龙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人员谢×龙的陈述与申辩;二、证人证言;三、湖南大学司法鉴定对谢×龙毛发检测呈阳性的报告;四、前科材料;五、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1年6月因吸食冰毒被楼区禁毒大队行政拘留; 2016年11月因吸食冰毒被楼区禁毒大队行政拘留;2020年因违法社区戒毒协议被长塘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3年8月因吸食依托咪酯被城陵矶派出所教育训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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