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396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为图财,2025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付XX窜至长沙市XX区XX街道XX路XX宾馆前面人行道时,发现一辆白色的哈铃踏板式电动车没有拔钥匙,趁四下无人,盗取该辆电动车后逃离现场。2025年7月17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付XX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天网截图,购买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