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云)决字[2025]第019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6月底,违法行为人王XX、潘XX、邓XX(未到案)等人在岳阳步行街粮都酒店附近闲逛时,邓XX从别处购买了一枚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和一根烟杆并拿出吸食,后将烟弹分给王XX等人吸食,过程中王XX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几口,潘XX未吸食。2025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王XX、潘XX二人在云溪区缤纷天地广场聊天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经对王XX的新鲜尿液和毛发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显示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尿液检测结果、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2024年1月26日,王**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