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276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八字*******。
  现查明:2025年2月底的一天违法人员曹×在岳阳市岳阳楼区C位酒吧通过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依托咪酯,2025年7月5日晚曹×与丈夫谢×龙、“禹子”三人在长沙市清水畔酒店2601房间吸食冰毒,冰毒由“禹子”提供。经询问,违法人员曹×对自己吸食依托咪酯和冰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人员曹×的陈述与申辩;二、证人证言;三、湖南大学司法鉴定对曹×毛发检测呈阳性的报告;四、前科材料;五、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0年10月份因吸毒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