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309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邹XX窜至临澧县安福街道XX路XX煲仔饭店内,趁老板上洗手间之机,从店内墙边挂的一浅绿色挎包内盗走现金100余元,在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抓获。另查明,2024年10月17日,邹XX曾因盗窃罪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邹XX陈述材料,被害人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监控,现场指认照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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