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刑)决字[2025]第0349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9时许,赵×云乘车做过头,下车后准备再次乘坐公交车回家,因未等到车便来到其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南水界村××组的亲戚盘×桃家门口喊门,盘×桃让赵×云进门,后盘×桃进房间拿了200元钱给赵×云。赵×云便想到盘×桃家中可能还有钱,赵×云趁盘×桃去后门打电话时,进入盘×桃房间的柜子里面盗窃现金600元。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2.赵×云的询问笔录3.受害人盘×桃的询问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6.指认现场笔录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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