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平)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违法行为人谭**与陈爱娇因琐事在茶陵县虎踞镇双芫村尹某家前坪发生打架,谭**先动手殴打陈爱娇后,陈爱娇还手朝谭**胸部击打一拳,谭**朝陈爱娇踹了一脚,双方均未造成严重伤势,经茶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爱娇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7月17日,虎踞中心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因陈爱娇已满六十周岁,对违法行为人谭**从重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陈爱娇的陈述;证人欧某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茶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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