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佘)决字[2025]第186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佘田*******,现住邵东市
现查明:2025年6月的一天,曾**在邵东市佘田桥镇自家隔壁的佘湖山纯净水有限公司(停工状态)内盗得燃油三轮车一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2025年7月17日,曾**又从佘湖山纯净水有限公司内盗得一手推车准备卖到废品店时被曾云华发现;三轮车和手推车价值约900元。
以上事实有曾**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户籍信息、提取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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