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大)决字[2025]第1228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0时许,在耒阳市大市镇大市产业园先导公司一中控室内,梁凤初与蒋**发生争吵,蒋**向梁凤初脸上吐口水,后梁凤初向蒋**脸上吐口水并用手打了蒋**一巴掌,随后蒋**还手给梁凤初打了一下打在其安全头盔上,梁凤初便拿起安全头盔砸蒋**的头部并把蒋**推开,后蒋**又向梁凤初吐口水,梁凤初就用手和安全头盔多次击打蒋**的头部,后蒋**就医。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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