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平)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下午13时许,颜××与叶×等人到茶陵县虎踞镇黄石铺婚姻介绍所内打牌娱乐,后谭×坐在旁边围观,谭×在旁边透露手牌,颜××便与谭*起了争执,谭×便站起身来朝颜××挥出一拳,被旁边人挡住没有打到,后谭×绕过桌子朝颜永全走过去,用拳头往颜××左肩锤了一下,并朝颜××踢了一脚,后被叶×等人劝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询问笔录、受害人颜××询问笔录、证人叶×询问笔录、婚姻介绍所内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