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刑)决字[2025]第139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彭××、庹××、郑×、王×为图财,明知不能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不得为他人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家要求收购他人实名的钉钉账号,并将实名的钉钉账号卖给上家从中获利。现查明:2025年2月起,违法行为人郑×和谢×就在岳麓区竹马塘、涧塘小区从事倒卖他人实名的钉钉号。其中郑×负责收钉钉号,谢×负责对接老板。2025年3月底彭××加入了,4月初王×、庹××加入。五人在QQ、微信、SafeW群发收购钉钉号,月号40元、半年号55元、年号7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收购已经实名制的钉钉账号,收购后利用提前准备的虚拟号码进行换绑,再通过扫码登录钉钉的方式以每个获利30元左右的价格将实名的钉钉账号交易给上家,利用大量的收购从中获取高额报酬。其中谢×、郑×获利2.5万元,彭××获利1万元,庹××获利4000元、王×获利7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鹏、彭开来、庹颖龙、郑辉、王*的陈述,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柒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柒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