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平)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违法行为人陈**与谭春娇因琐事在茶陵县虎踞镇双芫村尹连文家前坪发生打架,谭春娇先动手殴打陈**后,陈**还手朝谭春娇胸部击打一拳,谭春娇朝陈**踹了一脚,双方均未造成严重伤势,经茶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7月17日,虎踞中心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未达成调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谭春娇的陈述;证人欧某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茶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双方均由过错且伤情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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