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亮)决字[2025]第123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新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新市*******。
  现查明:谢*于2020年开始吸食毒品K粉,无固定吸食频率,2020年4月因吸毒被耒阳市公安局查获处行政拘留5日。最近在2025年7月14日凌晨2点多,在耒阳市水东江办事处悦澜湾小区17栋楼下吸食了毒品K粉,2025年7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亮源派出所查获,经采集谢*的毛发进行毒品成分(氯胺酮)鉴定,鉴定结果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谢*的询问笔录,谢*的前科处罚材料,段泷、刘贝贝的询问笔录,衡阳市左安嘉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因其有容留他人吸毒、给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合并执行15日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6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