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9时许,刘**、赖江兵、杨和平等人在江华县沱江镇山口铺村赖江兵的家中吃完晚饭后,有人提议使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赌博,刘**、赖江兵、杨和平等人表示赞同,刘**、赖江兵、杨和平三人开始以10、20元为赌注,后觉得赌的太小,以100元、200元不等为赌注参与赌博。赖江兵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现场照片;3.赌资;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