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9时至11时许,慈利县XXXX小区业主等数十人,因小区内部配套设施问题在慈利县人民政府大门外,采用拉横幅的方式进行集访维权,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劝解两小时未果,张X在现场拉扯横幅不听从劝说被带离。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视频;4、到案经过;5、扣押横幅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所使用的横幅予以收缴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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