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梧)决字[2025]第0580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4月底,陈××在冷水滩区凤凰园一家诊所遇到了一个朋友“星星”,和“星星”说最近缺钱用,“星星”将一个外号叫“陈姐”的人介绍给了陈××,“陈姐”说可以办一张大额度的信用卡,但是需要刷流水才能办的出,陈××同意办理,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和身份证提供给“陈姐”,“陈姐”对中国银行卡转账了15万元后并让陈××取现给她后称这张卡办不了信用卡,此后“陈姐”又带着陈××前往冷水滩区凤凰园××小区旁边的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此后陈××的这张银行卡多次的汇入钱,“陈姐”有时候会让陈××帮忙取现,然后放到指定位置,有时候会用支付宝、微信扫码付款等方式将这张工商银行卡的钱取现或转走,共计252000元;期间“陈姐”又让陈××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同样也有5万元的资金流入,“陈姐”一共转给陈××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账户共计45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及辩解、银行流水、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