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1389号

  被处罚人卞**,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壶瓶*******,现住湖南省石门县壶瓶*******。
  现查明:为图财,违法行为人卞XX窜至长沙市湘江新区望岳街道X小区新疆XX羊肉烧烤店门口时,见一辆黑色电动车未拔钥匙,便将该电动车骑走,骑至长沙市湘江新区一家“长沙市XX电动车行”的店铺,将电动车变卖,获得赃款350元,随后将其中的270元用于生活开销。2025年7月17日,违法行为人卞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卞**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