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1152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4月9日至4月20日,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贺X祺明知他人用其银行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其名下账号为6230531700010985802的农业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收款转账,收款转账8笔,共计11988元,其中涉案金额2940元。2025年7月17日,贺X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贺X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17日,违法行为人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