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西)决字[2025]第1372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西洋*******,现住隆回县西洋江镇苏*******。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至7月9日,赵**应网友“南山”的要求,将其邻居廖某的商家收款码、其本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本人名下的6213662174607897381湖南银行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收取资金,在每次资金到账后应“南山”的要求转账给对方。共收取款项231376元,转出33376元,其中有188000元被银行风控未被转出,另有10000元暂存其建设银行卡中。其本人从中获利166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银行卡和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665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