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高)决字[2025]第070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桃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许xx因女朋友杨xx与刘x、何xx等人出去玩一事,与刘x、何xx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电话联系在高泉南路xxxx台球俱乐部楼下见面,违法行为人许xx与违法行为人何xx携带“管杀”及西瓜刀窜至xxxx台球俱乐部楼下,将彭xx停在楼下的春风牌摩托车砍烂,后违法行为人许xx携带一把西瓜刀冲至xxxx台球厅内,将西瓜刀拿在手中对刘x等人进行恐吓,随后刘x与何xx在抢刀过程中将手划伤,经鉴定,两人的伤势均为达到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何xx、许xx的陈述;2、受害人刘x、何xx、彭xx的陈述;3、证人杨xx、彭x、刘x、邱xx、周xx的证言证词;4、到案经过;5、现场视频;6、司法鉴定意见书;7、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