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步)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郝xx与荣x微信聊天,得知荣X装修房子将名下信用卡刷爆急于还款,便谎称自己在做债务优化帮还信用卡,实际是想利用荣X名下银行卡,帮助电诈团伙“跑分”洗钱获取高额利益,荣X听说后就要郝**帮其还信用卡,当天晚上郝**指示荣X将名下上海银行信用卡、支付密码提供给自己,并将荣X身份证拍照保存。6月28日下午16时许,郝**和同伙“矮子”(待查),在岳阳县荣家湾镇中湘街附近,郝**操作荣X手机、身份证、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荣X帮助进行人脸识别后,郝**、“矮子”注册POS机APP软件,POS机户名岳阳县xxx板经营专卖店,同时将荣X尾号(9941)工商银行卡、信用卡绑定在POS机上。当晚郝**使用荣X手机操作“跑分”洗钱,荣X的信用卡进账2万,工商银行卡18638.57元,后通过户名岳阳县久盛地板经营专卖店账户POS机流转,其中通过POS机到账的5780元涉嫌诈骗。
  以上事实有郝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荣x的陈述;中国工商银行卡流水;信用卡交易截图;检查证;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国家反诈平台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县巴陵农商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