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1837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布*******,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布*******。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潘X在长沙市雨花区步步高星城天地商场7号门口将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盗走的电动车以600元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频监控;身份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