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车江*******,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车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宁X和违法行为人熊X两人之前就有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25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宁X和违法行为人熊X二人在衡阳市蒸湘区X一无名牌馆打牌时发生了口角后,违法行为人宁X便将麻将棋子砸向违法行为人熊X的头上,违法行为人熊X就用拳头在违法行为人宁X的手臂和身上等其他部位打了几拳,同时违法行为人宁X也用手抓伤了违法行为人熊X脖子和大腿等部位,致使双方身上不同位置受伤;案发后,双方不能达成和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宁X、熊X的陈述申辩、伤情照片、证人证言、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