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月)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月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月田*******。
  现查明:2025年4月,李X兴(另案处理)先后找李X、杨X峰、刘X借出银行卡来转移违法资金。其承诺李X给予百分之四的流水抽成,未承诺杨X峰、刘X具体获利。李X提供名下4张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杨X峰提供4张银行卡、刘X提供名下7张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帮助李X兴转移违法资金。同时,李X还找蔡X提供3张银行卡、刘X找刘X虎提供1张银行卡、杨X峰找陈龙提供3张银行卡来帮助李X兴转移违法资金。 经查,刘X名下7张银行卡和支付宝共计收取违法资金82900元,转出81237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4起,涉案资金23200元。刘X非法获利203元。 李X名下4张银行卡和支付宝共计收受违法资金59964元,转出54538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1起,涉案资金5000元。李X非法获利5326元。 杨X峰名下4张银行卡共计收受违法资金105430元,转出99350元。作为二级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1起,涉案资金至少5588.92元。杨X峰和李X兴共同使用卡内余下违法资金400元。 蔡X名下3张银行卡共计收受违法资金13584元,转出13584元。关联1个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5000元。蔡X非法获利400元。 刘X虎名下1张银行卡共计收受违法资金7300元,被冻结在卡内未转出。关联1个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7300元。刘X虎无非法获利。 陈X名下2张银行卡共计收受违法资金26800元,转出26800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1起,涉案资金5000元。陈X无非法获利。
  以上事实有李X兴、杨X峰、刘X、李X等人的陈述与申辩,陈X、蔡X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关联案件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李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