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八字*******,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八字*******。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00时19分,薛×文饮酒后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HJ××9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路大海棠广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薛×文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当日01时09分,民警带薛×文在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医护人员提取了薛×文的静脉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薛×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mg/100ml,2025年07月17日,薛×文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不予立案。另查明,薛×文于2023年3月23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24年03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撤销案件。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薛×文的供述。2.查获经过。3.人车合一照片。4.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犯罪嫌疑人薛×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7.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8.视频资料。9.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单。10.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薛**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薛**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薛**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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