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17日,违法行为人张X受雇于他人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园;XX小区;XX城小区附近;XX路一线;XX路一线;XX大道、XX的交界口一线;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社区XX小区附近,针对沿路停放的车辆,在车辆后视镜上张贴涉黄小卡片,共得违法所得2129.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图片;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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