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79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迎*******。
现查明:2025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12时许,刘XX伙同他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XXXX对面巷子里的一民房内,以“翻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赌注2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刘**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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