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83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2时许,邓x强委托李x霖(已行政处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牌照为鲁FCxxx5的货车, 从xx市xx镇xx等仓储内装载xxx件烟花爆竹成品,准备运往安徽省六安市,在途经浏阳市大瑶镇高速路口时李x霖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邓x强的陈述与申辩;2、李x霖的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4、 检查证及检查笔录;5、提取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扣押文书; 8、烟花暂存单;9、到案经过;10、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邓**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