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昆)决字[2025]第0964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育塅*******,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育塅*******。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沈××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并交代于2025年7月13日晚上7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碧桂园××××6栋709公寓房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经用替来他明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进行尿液检测,违法行为人沈××的尿液中检测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辩解、现场检测结论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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